一、澳门简介 澳门(Macau)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位于中国东南部沿海,地处珠江口西岸,北回归线以南。澳门的总面积因为沿岸填海造地而一直扩大,已由19世纪的10.28平方公里逐步扩展至今日28.6的平方公里。澳门由四个部份组成:与中国大陆连接的澳门半岛,以及位于珠江口南中国海上的氹仔、路环和路凼城。北面和广东省的珠海市拱北连接;西面与同属珠海市的湾仔和横琴对望。
2007年第一季澳门居住人口估计为531,400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8581人。澳门半岛北区更为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区之一。澳门以华人为主,占总人口的97%,葡萄牙人(包括在澳门土生土长的葡人)及其他外国人则占3%。中文和葡文是现行的官方语言。居民日常生活用语为粤语。部分居民也能听懂普通话或闽南话。此外英语在澳门作为商业用语和部分学校之教学语言而流行。
二、政治体制 1、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2、行政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3、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三、法律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换言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有关国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门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可由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门施行。
四、货币政策 澳门的官方货币单位是澳门币(PATACA)。纸币面额计有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及1000元六种;硬币有1毫、2毫、5毫、1元、2元、5元和10元七种。
在澳门售卖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收费一律以澳门币计算,但也可使用港币或其他流通货币。兑换率按市场浮动率厘定。1美元约兑换澳门币8元。港币100元约兑换澳门币103元。
银行、酒店或银号均提供兑换外币和旅行支票的服务,而且地点适中,十分方便。另外,澳门国际机场和葡京酒店内提供二十四小时兑换外币服务。
五、澳门经济 1、经济概况 澳门是微型海岛经济,经济规模无可避免地受市场、资源和结构等方面的局限,但仍然是亚太区内极具经济活力的一员。
随着博彩旅游业的增长持续向好,2007年第一季的澳门经济实质增长率达25.6%,以当年价格计算,本地生产总值为332.48亿澳门元。2006年人均本地生产总值为227,508澳门元,约为28,438.5美元。
虽然澳门的经济规模不大,但具有开放和灵活的特点,在区域性经济中占有独特的地位。传统上,澳门的经济以出口为主,在加工业进行转型以适应新时代的同时,服务出口在澳门整体经济上所占的比重变得越来越大。
澳门是中国两个国际贸易自由港之一,货物、资金、外汇、人员进出自由。特区政府成立后,把维护和完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作为经济施政的主线,营造受国际社会认同、自由开放、公平竞争和法治严明的市场环境,确保经济制度不受干扰和影响。
澳门特区政府致力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利用自身独特的优势,逐步发展成为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区的服务中心,同时,有效发挥本澳与亚太地区、欧盟、拉丁语系国家,尤其是与葡语国家传统联系的优势,更好地担当内地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合作的桥梁。
2、博彩业 近十年来,博彩业在澳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一直维持在30%左右,特区成立后,治安稳定,博彩业亦重拾稳定的增长,至2004年上升至澳门整体产业的38.7%。2006年,澳门的博彩业毛收入录得549.98亿澳门元,缴纳的直接税逾197.88亿澳门元(24.7亿美元)。2007年第一季,澳门的博彩业录得180.67亿澳门元(22.58亿美元)的毛收入。现时娱乐场数目为25间。
3、旅游业 迅速发展的旅游业及服务业是澳门最重要的外汇来源,90年代以来,澳门旅游业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自1992年起,旅游业的收入已经超过出口产值。特区政府成立后,旅游业发展步伐更为迅速。
2006年入境旅客达 2,199.8万人次,较2005年上升17.6%。2007年第一季入境旅客达636.9万人次,访澳旅客最多的三个市场分别依次是内地(357.7万)、香港(195万)和台湾(33.4万)。截至2007年5月份,酒店业可供应用客房总数为13,052间,平均入住率为72.3%。
4、制造业 澳门制造业是以纺织制衣业为主,且以劳动密集和外向型为模式发展,大部份产品销往美国及欧洲。2007年第一季澳门总出口货值为43.1亿澳门元,较去年下跌9.7%,其中本地产品出口錄得22.6%的跌幅,再出口货值增加28.5%。同时,进口货值较去年同期上升19%,达91.5亿澳门元。根据2007年第一季的数字,以出口市场计算,57.4%的本地产品销往美国及欧盟,分别占41.2%及16.2%。
全球成衣贸易配额制度取消后,特区政府率先向中央政府提出与珠海合建跨境工业区的概念,以便结合两地的生产优势,为制造业提供条件,面对新挑战。有关计划获中央政府批准后,澳门、珠海双方同意选址澳门西北区的青洲,填海造地,兴建跨境工业区,目前澳门园区已完成招商工作,投资项目亦相继落实。
5、服务业 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包括发展双边和多边经济关系以及强化区域经济合作,是特区政府既定的发展策略。
面对中国加入WTO及新一轮改革开放,澳门将利用自身独特的优势,逐步发展成为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区的服务中心,为外商到珠江三角洲投资和发展提供合作的平台。
特区政府也继续加强与新加坡、日本、香港、台湾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同时,有效发挥本澳与欧盟、拉丁语系国家,尤其是与葡语国家传统联系的优势,更好地担当内地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合作的桥梁。
六、税收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 澳门税务鼓励措施旨在对有意为澳门地区工业作出贡献的投资者,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以鼓励透过投资的增加,推动本地区工业的增长及发展,尤其是有关生产效率、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产品的制造,以及其他引致生产活动进步的效果。
2、申请资格 申请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加工工业范围(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D 大类)内业务的企业; (2)作出对本地区工业具贡献性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种类一般有:工业场所之设立、扩充、重组或转变);
3、税务鼓励的优惠类别 (1)营业税的豁免; (2)所得补充税削减50%; (3)资产移转印花税减免50%,然而该等不动产须专用于有关工业活动的经营,包括商业、行政及社会服务的设立; (4)上款所指资产移转的赠与税减免50%; (5)当重组计划旨在将一个或多个工业场所之拥有权转移给仅一个法律实体,资产移转印花税全部豁免; (6)巿区房屋税的豁免,豁免期在澳门巿不超过10年,在离岛巿不超过20年。上述豁免只限专租作工业用途的不动产收益。
七、财务鼓励政策 投资人士向银行要求澳门币贷款用于建设、购置或融资租赁工业设施和购买或融资设备时可享受利息补贴。 1、利息补贴定为: 建设、购置或融资租赁工业设施,政府补贴利息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 用于改善工作环境及安全的投资,政府补贴利息为百分之六。 购置或融资租赁新卡车,政府补贴利息为百分之四。 购买新设备或更新设备,政府补贴利息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 政府批给补贴之期限最多为四年,由开始偿还贷款时起计。
2、以偿还和无偿的形式补贴与下列有关的投资项目: 制造新产品,并可能因此而冒极大的经济风险和新项目确有其价值。 新项目的引进和开发计划,而且这此些新项目能够运用在发展有利于澳门的工业。 安装防止污染设备项目,而这些设备的安装对本地区带来好处。
八、促进出口多元化的鼓励 凡在经济局登记了的公司均可申请此项津贴。津贴需事先批准,一般是以本局组织的推广活动为主。所提供的资助范畴主要包括: 1、可获得全额资助项目: 展览场地的租金 摊位建造、安装及拆卸 摊位的装修 在展览期间,协助摊位的操作 商会的参加费用,其中包括商会代表的交通费 (代表名额由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确定)。
2、可获得支付百分之六十的费用: 印刷品(传单、目录、小册子等)制作费,最高可达澳门币40,000 视听材料的制作费,最高可达澳门币70,000。 个别参与澳门以外的展览会的费用(包括摊位租金及装修费),最高可达澳门币60,000。
3、可获得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 由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展览会或贸易代表团有关产品样板运输费,最高限额为空运20公斤或海运3立方米。 每间企业经济客位来回机票2张,倘该机票是经设于本澳之旅游社购买者。
九、投资移民 对本澳经济有利的投资或投资计划权利人,以及具有特别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透过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依据经四月二十二日第22/96/M号法令及六月十一日第22/97/M号法令修订之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号法令(投资居留法),以有关类别为依据申请在澳门临时居留。申请手续费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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