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修订范围 法规的修订,主要包括对投资不动产方式申请居留的人士,增加了五十万元定期存款及大专或以上学历的条件,同时亦取消了申请人可携同父母来澳定居的规定。此外,香港退休或退伍人士移居澳门的优惠亦已一并取消。新的居留制度亦增设了不动产估价委员会,在有需要时可对有关投资居留物业作出估价。
2、对申请人的适用范围 凡是有意来澳定居的外地居民,都可按照上述法规申请在澳门临时居留,主要对象包括以下四类人士:第一,投资于正接受行政当局审查,且有利于本澳的重大投资计划的人士;第二,已作出对本澳有利的重大投资的人士;第三,获本地雇主聘用的,具备有利于澳门的学历、专业资格及经验的管理人员,又或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第四,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购买人。至于法规中所指的“重大投资”,是指设立对澳门经济的发展及多元化有所贡献的工业单位,或设立有利澳门的服务性单位(尤其是提供金融服务、顾问服务、运输服务及为工商业提供辅助服务)或设立酒店业单位及其他被认为有利于旅游业的类似单位。
3、购买不动产的要件 法律规定,外地居民必须是在无需贷款的情况下购买不带任何负担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或铺位)始符合申请要件,而价金及其市场价值均不能低于澳门币一百万元,并于本澳的银行拥有不少于澳门币五十万元的不带任何负担的定期存款,以及当事人须具有高等专科或等同高等专科学位。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达到高等学历的要求,只要能具备以下的任一情况,亦可以申请临时居留,包括有具澳门永久居留权的直系血亲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或子女)或旁系血亲三亲等内亲属(例如叔伯或姑舅等);或有两年营商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验;或在澳门开设并拥有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资本的公司。
至于所购买的不动产可否设定抵押(银行按揭)的问题,新的行政法规亦清楚地指出,申请给予或已获给予临时居留许可的人士可以就所购入的不动产设定抵押,但是所担保的金钱债务,就不可以高于所购买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与澳门币一百万元(最低额)之间的差额。换句话说,例如物业于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为二百五十万元,由于法规所订首一百万元的不动产投资,必须是在无需贷款及不带任何负担的情况下购买,因此当事人所能设定抵押的债务仅为一百五十万元(两者的差价)。
4、对不动产进行估价 鉴于过往有部分投资居留的申请者,为了满足申请的条件而谎报抬高物业的价值,为了杜绝这种情况及建立一套客观的基准,新法特别增设了“不动产估价委员会”,就物业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
物业的市场价值是以当事人购入财产时所申报的为准,然而,如有迹象显示当事人所申报的价值高于购买有关财产时的市场价值时,贸易投资促进局将主动要求委员会进行估价。如委员会对不动产所评估的价值低于当事人申报的价值时,就会将估价的结果通知当事人,以便他可于十日内就该估价结果表示书面意见。在估价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回答后,又或当事人未有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作出回答,则委员会就会于五日内作出议决,并定出适当的市场价值,送回贸易投资促进局跟进处理。
5、不当情事及程序的消灭 如行政当局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作虚假声明、伪造文件,又或在程序中作出其他不当情事的情况,则当局有权不对有关程序作出决定,直至证明不存在不当情事或不当情事已被补正,上述情况并不妨碍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后果。如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程序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理由而停止进行超过六个月时,行政当局可宣告程序消灭,并将卷宗归档。
6、审批权限及标准 无论当事人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所依据的理由为何,临时居留批准与否的决定,均属行政长官的自由裁量权。行政长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衡量各项具重要性的因素,尤其是投资计划或投资的价值及类别;利害关系人的履历;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的职业范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需要及安全,亦会考虑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拟惠及的家团成员的人数,以决定是否批准临时居留的申请。
7、居留证的发给及续期 如申请获批准,则贸易投资促进局将要求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临时居留证。正接受行政当局审查的重大投资计划的人士及其家团成员,将会获发给有效期为十八个月且可续期一次的临时居留证,至于其他的申请人,包括已作出重大投资的人士、获本地雇主聘用的专业人员,以及不动产购买人及其家团成员,将会获发给有效期为三年且可续期的临时居留证。
临时居留证的期限届满前九十日的首六十日内,当事人便应向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续期的申请。续期所给予的有效期与最初许可居留的有效期相同。当事人本人须维持其最初申请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前提,方获给予续期。
不动产购买人的续期申请,必须证明该等财产的权利仍为其拥有,且该等财产及银行存款无设定超过法律所规定禁止的负担(如不动产抵押)。至于专业人员的居留许可的续期,只要当事人证明受雇于新雇主及已履行有关税务义务即可,并不要求一定须维持最初申请时的原有劳务(雇佣)合同。
8、状况的变更 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在临时居留期间,保持居留许可申请获批准时被当局认为具重要性的法律状况,一旦出现了该等法律状况的消灭或出现变更(例如当事人所开设的公司已结业、物业已变卖或其五十万元的定期存款已被提取等),当事人的临时居留许可就会被取消。
然而,若当事人在贸易投资促进局指定的期限内设立可获考虑的新状况,又或法律状况的变更获具权限的机关接受,则可以例外地保留其居留许可。为此,当事人须在出现变更之日起计三十日内,就其最新的法律状况向贸易投资促进局作出通知。凡不依时履行此通知义务而又无合理解释的人士,亦可以导致其临时居留许可被取消。
9、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的行政法规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是凡于二○○五年四月四日始提出的新申请,一律依照新制度办理。然而,在其生效日(四月四日)之前已递交的投资居留申请、已在轮候名册中准备递交的申请、按原法规已获准居留许可的人士所提出其家庭成员的申请,以及已取得澳门居留权人士的续期,上述四类人士将按照原法令的规定继续处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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