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补贴(1998年6月1日第《23 /98 / M》号法令) 投资人士向银行要求澳门币贷款用于建设、购置或融资租赁工业设施和购买或融资设备时可享受利息补贴。
利息补贴定为: 建设、购置或融资租赁工业设施,政府补贴利息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 用于改善工作环境及安全的投资,政府补贴利息为百分之六。 购置或融资租赁新卡车,政府补贴利息为百分之四。 购买新设备或更新设备,政府补贴利息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
2、(第《49 / 85 /M》号法令,尤以其中第十一条) 政府批给补贴之期限最多为四年,由开始偿还贷款时起计。 以偿还和无偿的形式补贴与下列有关的投资项目: 甲) 制造新产品,并可能因此而冒极大的经济风险和新项目确有其价值。 乙) 新项目的引进和开发计划,而且这此些新项目能够运用在发展有利 于本澳的工业。 丙) 安装防止污染设备项目,而这些设备的安装对本地区带来好处。
注:“财务鼓励”须以书面提出申请,并详列投资计划。“财务鼓励”的批予按个案作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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