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税 如购入的不动产作工业厂房之用可全部豁免. 当所租用的不动产作工业用途时可部份豁免, 若厂房设在澳门, 豁免期为5年; 若厂房设 在离岛, 豁免期为10年 (*)。
2、营业税 预先批给个案可全部豁免(*). 离岛的营业埸所享有50%的免税额(离岸银行除外)。
3、所得补充税 可享50%的免税额(*)。
4、消费税 工业用燃油免纳消费税(*)。
5、机动车辆税 供澳门政府机关使用的机动车辆、旅游车、集体运输车辆及货运车辆等免纳机动车辆税。
*记号豁免的给予,须由有关人士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列出的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推动经济多元化;对输往新市场的产品的增加有贡献;在生产过程中能增加附产值;对科技现代化有帮助。申请书应在厂房兴建计划,扩展计划,重组或转型计划之前呈交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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